解析:
伪造各项资质证明文件必将招致行政严厉惩戒,若情节尤其严重则可能进一步面临刑事追究。
就实际情况而言,针对所谓的“制售假证”行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了相关罪名及量刑标准,即对于那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分子,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未对制造或购买假证的具体数量设定明确的刑事犯罪界限。
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只要制造或购买一张假证、一枚假公章等行为,便可视为构成刑事犯罪,从而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