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离婚程序后,若房产尚未进行分配权属划分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进行财产分割。
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1.若一方全额支付房款并已进行产权登记,且产权只归属单一个人,则该房屋应被视为该人独有的私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除非存在其他明确的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若一方全额支付房款,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在离婚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法院有权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
3.若在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系以贷款形式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还款却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然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还款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要求。
4.在夫妻结婚之后,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何方名下,均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5.若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属于个人财产。
除非存在其他明确的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全额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根据出资比例,该房屋应被视为按份共有。
反之,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而又无任何关于份额的特别约定,则该房屋应被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