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之下,通常由雇主负担所产生的责任。
然而,若有雇员因重大疏忽或者是恶意行为导致对其他人的损害的时候,雇主与雇员均需共同承担连带经济赔偿的责任。
尽管如此,当雇主已经履行完自己的赔偿责任之后,依然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
所谓的雇佣关系,主要指的是受雇人员为雇佣者提供劳动服务,而雇佣者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建立起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雇佣关系的建立,往往是基于雇主与受雇人之间达成的契约之上,雇佣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亦可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