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烟草行业中,可能遇到的被勒令停止营业进行整顿的情况包括: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场上非法贩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转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因为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烟草业务的规定,一年之内受到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构三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构一次性查获假冒香烟和走私香烟的数量超过了50条;
以及由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而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