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住宅楼的强行拆除过程是:
首先由市级和县级政府发表征用权裁决书;
接着,被涉及到拆迁的当事人若对此裁决持有异议,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主动迁出所占用的建筑物,在这种情况下;
最终市县级政府有权向司法机关提交强制执行请求,以实现强制拆除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