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有所规定,法律条款明确指出,需要满足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或者说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以及以上,再或者就是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这几种情况之一时,方能视为此案已符合立案条件。
在刑法领域,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凡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帮助,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其次,如果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
再次,如果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同样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及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又继续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