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妇女在哺乳期间主动辞去其工作岗位并不享有法定赔偿权,然而,若基于下列特殊原因而辞职,则有权请求雇主依照相关规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首先,若雇主未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向员工提供充分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或合理的劳动环境,那么该行为即构成对女性员工权益的侵害,在此情况下,女性员工可以依规提出离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当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时,也属于违法行为,此时女性员工同样有权选择离开公司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雇主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无疑会给员工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因此,此类情况下的女性员工也有权利选择离开公司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女性员工同样有权选择离开公司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若雇主采取欺骗、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雇主采用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以及雇主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行命令等危险行为,危及到员工的生命安全,那么女性员工都有权选择离开公司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员工还可以在其他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