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以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依据以下情形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设定量刑起始点:
(1)如侵占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刑罚处罚;
(2)若侵占金额已经超出了数额巨大的范围,则可在五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区间内考虑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还需结合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最终的基准刑。
对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故意捏造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并以此为由进行虚假理赔,从而将骗得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同样地,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国有保险公司派遣到非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