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17
浏览10w+
曹頔繁律师
曹頔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214人
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1、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等内容。

{ArticleTitle}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一篇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共同犯罪情节】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电话:

年 月 日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2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5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1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7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2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1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2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自诉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侵占罪。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损失多少元。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的老总最近被抓了,听说是因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公司还是很人性化的,给他找了律师,请问涉嫌职务侵占罪罪减轻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共同犯罪情节】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给别人做辩护,但是他关于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以前整理的资料都没了,现在想问下职务侵占罪中的退赃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之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赃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念起初犯,恳请人贵院依法并参照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如何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如何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同事她前段时间发了职务侵占罪,我同事他是为了谋取自己的私利才这么做的,现在我同事她很后悔,他想进行辩护,侵占罪辩护北京咋办,北京侵占罪辩护律师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表哥因职务侵占罪被抓了,现在需要写一份辨护词,我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职务侵占罪 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 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共同犯罪情节】……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我朋友是一个公司的高管,但是他凭借着自己的职权,在公司任意压榨员工,结果大家终于忍受不住了,就给起诉了,现在正在处理呢,那个公司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占罪的辩护词
主要内容:尊称、辩护的立场、事实的陈述、1、从犯罪主体来说2、从犯罪主观意图上来讲 3、从犯罪目的上来说4、从犯罪的手段来讲,5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身来讲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事件的理由、落款、年月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老公被起诉了,说他职务侵占,我想自己帮他辩护,我想问下职务侵占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共同犯罪情节】……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职务侵占 辩护词 无罪辩护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儿子被拘留了,需要辩护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给别人做辩护,但是他关于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以前整理的资料都没了,现在想找份模板参考下
[律师回复] 以下是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鉴于被告人付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付某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本案付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自首。
付某在笔录中多次供述:“3月16日当班的时候听到同事们议论说店里多了一条不是本店的项链,觉得很奇怪,我听了很害怕,昨天在家里想了一天,今天上班的时候就把项链带在身上,想把项链还回去”“3月17日我休息,我在家里思想斗争了一天,决定还是把项链还回去,3月18日我上班时就将项链带在挎包里带去了,崔经理看到我后问我项链是不是我偷了,我当即就承认了”(详见案卷第3
6、3
9、42页付某供述笔录);在庭审调查中,付某也再次供述其把项链带去上班的目的就是想要向经理交代犯罪事实、退还项链。辩护人认为:
1、付某在知道他人已经发现情况异样的时候,没有因为害怕行为败露而逃跑躲避,而是在休假隔天的工作日继续到店里去;
2、付某不仅自己自愿到店里去,并且还特意将赃物带在身上,带去店铺,而没有销赃,或者将赃物藏匿起来,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罪行;
3、到了店里以后,在经理向其问询情况时,付某马上就向经理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这些举动完全是出于付某的个人意志,反映了付某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自愿认罪投案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付某也确实实施了主动向店铺投案、如实交代的行为。并且,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在过来抓获她的路上时,付某没有逃跑或抗拒的迹象,而是自愿置身于控制之下,等待公安机关的抓获,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付某并不是被动归案的,其没能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原因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及时抓获,而不是因为付某的逃避和抗拒。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付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其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即便法庭最终认定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亦应当认定为系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付某在本案中的具有主动退赃的行为。
付某在案卷第49页所做笔录中供述:“(经理)问我项链在哪,
我说在包里,这时警察就走了进来,我就将那条偷来的项链从包里拿了出来交了出去”,付某在法庭调查中也供述是其主动将项链拿出来退还的,而不是警察从其包里搜缴查获的,该情况于被害店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是“付某主动将项链交出来”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予以认定。因此,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主动退赃,体现了付某的积极悔罪态度,也使得被害公司的损失能够得以及时弥补,这与公安机关依职权追缴查获赃物的情况具有一定差异,在量刑上亦应当有所区别。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6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即便法庭最终认定涉案赃物系被公安机关追缴查获的,根据前述同条第(3)项的规定:“全部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法庭考虑此点对付某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出具了《关于请求对付某从宽处理的报告》(已向法庭提交),载明:付某一贯表现良好,工作认真,一时糊涂才侵占店内财物,案发后付某真诚悔过,并积极全部退赔店内损失,公司对其所犯错误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宽处理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四、被告人付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次因一时贪念走向犯罪,其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从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付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从其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上看,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也没有给被害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付某的孩子年仅二周岁,尚需要母亲照料,但付某却因为本案被关押在高墙之内,辩护人代表付某及其丈夫、幼儿,恳请法庭体念孩子对母亲照料关怀的渴望,对付某从轻处罚,让她和家人能够早日团圆。
虽然付某曾有盗窃前科,但并不属于累犯、惯犯。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8)单纯侵犯财产犯罪,情节较轻的;(10)经济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的”,辩护人认为,付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本案所有案中案外情节,对被告人付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侵占的财产等因素分析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意义;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侵犯公司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判决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的老家在一个村子,里前段时间就说要修路,但是一直没有消息,他怀疑村长职务侵占了,请问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前几天的时候我朋友被他的下属诬告说是职务侵占了,我朋友现在想为自己辩护,我想问下职务侵占案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xx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谢俊律师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已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参与庭审后,辩护人已深入、全面了解本案事实。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的规定。
1、被告人李某在羁押期间供述的关于职务侵占的案情,属于当时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首先,被告人李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时,该职务侵占罪名尚未出现;
其次,被告人李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时,该职务侵占罪名并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再次,从侦查机关抓捕及立案情况可见,侦查机关当时仅以敲诈勒索为名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侦查。因此,侦查机关在抓捕讯问李某之前,应仅掌握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并未掌握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侦查机关交代的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应属于当时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被告人李某在羁押期间供述的关于职务侵占的案情,属于不同种罪行。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系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提起公诉。两罪名之间并无关联性且属于不同种类犯罪。本案中,涉嫌的敲诈勒索罪系他人实施,与被告人李某毫无关联,而李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系另一法律事实,敲诈勒索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事实上的关联。
3、被告人李某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论从公安机关讯问还是检察机关、法院对其的讯问,其均稳定供述,其对某些问题叙述不清,不影响其整体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肯定;同时,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同样不影响其对事实方面如实供述的肯定。因此,控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行为不属于自首的指控有违法律理论,请法院予以确认。(二)退赃情节经本辩护律师多次工作,被告人李某已同意委托家属将所得赃款全部足额一次性退回,充分表现其悔罪。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谅解情节本案在客观上并未对被侵占的对象(某某联社)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联社每年的生产社成员报酬、股东分红等均未受到影响,村民多年来亦一直没有对联社理事报酬计发提出任何异议,本案案发后联社生产社的负责人及代表大部分村民的代表知晓此事件后,均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因此,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四)从犯情节现有证据材料显示,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数额系由会计根据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然后经告知理事、上级审批及备案后,再交由出纳进行发放。被告人李某作为出纳,仅负责依据经上级审批的常务理事薪酬表格发放报酬,并在出纳账册上据实记录,其在本案所涉犯罪中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其并没作为主导或起主要作用,在本案中是从犯。因此,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系从犯,并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其他情节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意识薄弱,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当时,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并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职务侵占罪,其从上世纪90年代起,多年来一直尽职勤勉地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并荣获各种证书,得到村中多数村民的认同。此次犯罪是因对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核算缺乏认知及监督意识而导致的,而并不是主动积极实施侵占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较其他职务侵占的同罪名案件而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同时,被告人李某年纪老迈,恳请合议庭酌定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其处罚。
二、本案较其他涉嫌职务侵占的同罪名案件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情节显著较轻,恳请合议庭审查裁量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理。(一)本案与其他职务侵占案在一些具体行为中的不同表现:
1、某某联社在发放常务理事报酬前已将常务理事应发放数额的报表向某某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核,且该报表已经某某街道办事处领导开会审批通过。……(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的证据材料)
2、某某联社在发放常务理事报酬前已将常务理事应发放数额的报表向某某区农水局备案。……(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的证据材料)
3、某某联社已经向相关部门披露内部账户。根据1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2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
4、在计算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时,系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及计算数额依据。其中,计算公式是(《某某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指导意见》穗某城改字(20xx)X号文件),计算发放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数据是来源于全部账目。根据1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综上所述,某某联社在计算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报酬时是根据文件的计算公式以及全部报表的数据计算得来,并不是由理事先确定一个需要领取的具体数额,
然后由结果去推导计算的数据及计算的依据。同时,某某联社并未故意隐瞒内部帐,而且,某某联社对常务理事薪酬有审批及备案程序。整个审批过程经过某某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及区农水局监督备案,即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发放有一定合法依据与经过上级主管机关确认。这些是本案与其他职务侵占案件不同之处,恳请法院对此予以注意,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二)上级部门对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的审批有一定过错,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李某进行量刑时予以考虑。从某某街办事处主任某某与某某区农水局经营管理科科长某某的笔录中可见,上级机关在审批及备案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如笔录中确认“……”(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如果上级部门严格履行监管义务,当然能遏止此种不良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自身犯有过错,但同时请法院将此情况亦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事项。综上,被告人李某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较其他职务侵占案件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且被告人李某的涉案情节较轻,故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年 月 日
你好,律师,我的叔叔被人举报贪污,现在正在开庭中,他想要写辩护词,我想请问下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是要结合案情来写的,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爱人,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  
其次,欺诈做法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是做法人的欺诈做法所致,即使另一方在判断上有肯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做法的成立。在欺诈做法与另一方处罚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另一方不是因欺诈做法产生错误认识而处罚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罚。  
最后,欺诈做法使被害人处罚财产后,做法人便得到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中要写清侵占贷款的犯罪事实不清及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经常会向银行贷款,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不得侵占贷款,有这样行为被检察院起诉后,被告坚持自己无罪,可以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一人到我家闹事,我哥赶他出去,在赶的过程中,哥不慎摔倒,骨折3个月不能下地,这是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辩护词是啥,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 怎么写
[律师回复]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以下证据,
一、是被害人B、C的陈述。但他们的陈述最多只能证明其家中被盗;
二、是A的多次的询问笔录,A至始至终都说没有进入过被害人家,
三、是D、E、F、G、H等人证言和本案公诉人指控非法侵入住宅没有啥关系,仅仅能证明受害人原来曾见受害人有过的东西,并不能证明案发时是否还存在。
四、I、J、K、L、M在公安所做的询问笔录都指认监控录像中的人是被告人A,仅仅是一种猜测,因为人的身材,穿着打扮像的太多了,仅仅一个不是很清楚的监控录像是不能证明被告人到过被害人家的。
五、对 2009年12月15日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经过N市物证检验有一个系被告人A所留,这个结论和O公安局在现场勘验中显示的相互矛盾,公安局在勘验现场中并没有提到烟头,公安人员是最早接触现场的人员,非常清楚现场的物证收集,怎么可能连最基本的物证都忘记的呢?更可笑的是由于勘察现场中没有烟头的描述,在事隔九个月之后O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才出具一份说明,这份说明显然是迟到的掩饰。这份说明也和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相互矛盾,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是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O公局现场只提取了一枚烟头显然矛盾。此证据应该排除,综合以上证据由此可见A并未到过被害人家,更不能证明烟头是A所留。显然,仅凭以上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孤证”和严重瑕疵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A曾非法进入过受害人的家,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亚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A构成犯罪的话本辩护认为A有以下应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人A是 1992年12月11日出生到 2009年12月15日时才刚满十七岁,系未成年,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今年新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其次是A以前也没有犯罪前科,由于A生长在特殊的家庭关系中,再加上父母的疏于管教导致他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分子在一起做一些违法的事,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A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兄弟因为侵占罪被拘役了,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接受被告王某某委托,提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在押被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工作,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既使发生纠纷,也不会涉及职务犯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控告人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材料,辩护人发现,该公司尽管2005年3月25日申请设立时是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出申请,但是2005年4月9日核准名称却是“某某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4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2005年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2010年10月9日换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公司名称均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责任”字样,到目前为止仍未变更。这说明报案人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主体本身就不存在,一个本来不存在的企业法人,又怎么能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呢?根据《刑法》第271条一款,职务侵占的主体被严格限定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此之外,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问题。
我特别注意到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曾两次出现该公司的全称,都是“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责任”字样,这也就是说公诉人是明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主体是不存在的。
鉴于这一事实,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本案是李某某利用其已经注册登记的“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幌子,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责任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见,这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李某某这样作既可以打着公司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又能有效的规避公司风险。试想,如果李某某用带有责任字样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发生纠纷,对方能够追究没有责任字样的公司责任吗?显然不能。司法实践中,起诉状由于错写了公司的一个字(如写了个谐音字、有责任的公司没写责任二字、没有责任的写上责任……)被法院驳回起诉的举不胜举。否则,为什么在对公司诉讼中,要事先查询工商档案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害怕起诉的名称错误,这就是一字之差的法律后果,况且本案差了两个字。
所以,本案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充其量就是个人合伙关系,与公司职务行为无关,王某某缺少职务犯罪的基本前提。
二、王某某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说是与李某某存在合作合同关系,不存在公司职务问题。
由于2005年李某某在某旗巴彦高勒维拉斯托地区探矿,进入内蒙古某地勘公司的探矿区域,与内蒙古某地勘公司发生纠纷,在王某某的多方协调下,地勘公司允许李某某继续探矿。李某某考虑到王某某在内蒙的关系,双方协商采取合作方式,共同进行矿业勘探、开采、加工、销售。年终利润分成,李某某占60%比例,王某某占40%。双方于2005年5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王某某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李某某加盖了“公司公章”。
现李某某否认合同上公章系其本人所盖,并怀疑是王某某伪造的。对此问题,本辩护人反复查阅、对照证据卷中与该枚公章有关的合同,发现在李某某与王某某合作期间,有多份合同和材料加盖过该枚公章,这一事实我已在开庭举证时出示(见第
五、六组证据),不再重复。
为了印证辩护人的分析和判断,辩护人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中公章与王某某手中仅存的一份盖有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李某某本人签字的合同原件进行比对鉴定,证实系同一枚印章所盖,进而证明王某某所持有的《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不是王某某单方伪造的,而是王某某与李某某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既然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作合同关系,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是一种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职务犯罪问题。
职务犯罪必须有职务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与所在公司、企业、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才具备主体要件。王某某与李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人合伙,李某某只是借用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这与职务有什么关系?王某某、李某某都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三、控诉证据存在诸多虚假、不实、变造的情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李某某前后6份询问笔录,涉及公司设立时间、股东情况、公司变更情况、王某某聘任问题、王某某投资款问题等均作了虚假的陈述,只要稍微对照下其他证据就不难发现。
2、据以认定王某某公司副总经理的直接证据股东会议决议、任命决定、工资表、以及没有入卷的聘书均系事后伪造,而且伪造的漏洞百出。
3、李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控告,变造了多份证据,如公司章程、某旗巴彦高勒苏木与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月1日签订的《矿业开发权出让合同》等。
4、被告人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却拒绝提供。如在王某某在呼市联系业务期间,李某某曾通过传真的方式,传给王某某多份合同、文件上所加盖的公章,与王某某持有《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上面公章系同一枚公章,完全可以证明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
5、侦查机关在取证据时,带有明显倾向性,只注重收集证明王某某犯罪成立的证据,而忽略对王某某有利的证据。如已经从林西县工商局调取了全部工商档案,那么,为什么不将有关档案全部入卷,而是仅入卷对李某某控告有利的材料。特别是对案件定性起着关键作用的公司章程,却将李某某经过变造后的公司章程入卷,以混淆视听,这说明了什么?另外,还有如高某某的询问笔录,明显有更改的痕迹,而且更改前后内容截然相反,这又说明了什么?
6、侦查机关对在侦查程序中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如郭某某、朱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申请书,管辖异议书等材料,均没有入卷。对李某某提供的两份假聘书(证据卷008页)也没有入卷,因为,公安机关也知道,聘书如果是真的,应该是王某某持有,而不应在李某某手中,这是个常识性知识。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将这些证据入卷,这一点不用我多说,大家心里都清楚。
在上几点内容,由于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已经详细的论述、说明,在此不再重复。
四、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认定。
1、李某某提出控告的时间是2007年8月12日,侦查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5月5日,时隔623天,违反《刑事诉讼法》旧法第八十六条、新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迅速审查,及时立案或不立案的相关规定。
2、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2009年6月11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于200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0年7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5月1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从解除取保候审到批准逮捕其中相隔1022天,对王某某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任何说法。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应当及时作出撤案决定,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及时撤案,违反《刑事诉讼法》旧法第一百三十条、新法一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及时撤销案件的相关规定。
3、侦查机关于2007年6月11日,查扣王某某现金233,000.00元,2009年9月25日,将此款退给了李某某。退款时王某某已经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没有明确说法,对这笔款款项是王某某的违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尚无定论,公安机关凭什么发还给李某某?如果退也应当退给王某某,而不是李某某。公安机关的这一作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旧法一百一十八条、新法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及时退还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完全是李某某为了达到独吞合伙经营收入的目的,编造谎言,提供伪证,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经触犯《刑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请求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对李某某的行为立案侦查。
谢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职务侵占辩护 >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