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享有失业金所需具备特定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了失业保险,并且公司以及个人已经按照相应要求连续缴纳保费一年以上;
其次,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之内,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
最后,已经按照既定程序完成失业以及求职登记手续。
只要上述条件均得到保证,即有权享有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有以下具体规定:
若累计缴纳保费满一年但未满两年,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
若满两年但未满三年,则可领取六个月的失业金,依此类推,最长领取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就业之后,如果再度失业,那么之前的缴费时间将被重新计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时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简而言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简单来说就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