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社会中,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指的是国家或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或者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之中。
对于此类罪行,一般根据被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来进行量刑裁定:
首先,对于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名的嫌疑人,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其次,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数额尚未达到巨大,但是挪用公款的方式或手段极其恶劣,以及多次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并因此对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他重大损失等情况时,则应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金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且未能及时归还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如所挪用的公款属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项,那么将会对此类案件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