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赡养纠纷,此案应归类为民事范畴,若涉及到赡养费诉讼问题,应遵循由被告方居住地所在之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倘若被告的居住地与其常居之处并不吻合,则由其经常性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若同一宗诉讼案件涉及到数个被告的住所地址和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之内,那么多个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