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任何不良影响。
尽管在民法典中所提及的监护人群体中并不包括侄子这一范畴,他们并未负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担任监护人的角色,然而,若当事人志愿承担起监护职责,且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表示赞同,那么他们便可合法地成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