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9-15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死者的人格权由其配偶、子女、父母负责保护,具体来说,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发现死者的名誉权等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等的责任。若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已经死亡,则人格权由其他近亲属保护。
死者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一、死者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1、死者的人格权由其配偶、子女、父母负责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而基于死者的特殊性,死者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体权等。

3、关于“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二、人格权侵害证据有哪些?

1、证明原告是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2、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在已经存在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因为人格权是广义上对于民事主体权利人的统称,所以还需要提供哪种人格权被侵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还必须要提供新闻媒体、书刊对原告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3、在被告侵害过程中,原告已经进行了劝告和制止,但是被告还在继续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证明材料,这里请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经知晓侵害事实,并且已经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但被告还是继续先前的侵害,要出示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且还应有具体的证明人,才能构成既定事实。第四,如果被告侵害时,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原告的医疗诊断书、已经产生并且以后将会产生的医疗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护理费、因侵害造成误工所引起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材料都必须以单据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死者也享有人格权,若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发现死者的人格权受到侵害,那么也可以向导致侵害发生者提出赔偿等的请求。当然,提出此请求的时候,需要拿出证明死者的人格权确实受到侵害、且自己可以获得赔偿的证据。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死者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7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5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5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3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5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88****45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82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1****397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如何保护死者的人身利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民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但其人身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范围包括:  
1、死者名誉利益。名誉作为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等多方面的评价,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保护死者的名誉实际上是保护死者生前所获得的“名声”,它符合死者生前的愿望,也符合死者亲属、朋友以及同行的愿望。任何侮辱、诽谤、贬损死者名誉的行为,不仅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而且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死者的肖像利益。肖像作为一个人的人格标识,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也可能与他人的人格尊严,甚至与国家、民族的尊严发生关系,保护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任何违背公序良俗,丑化死者肖像的行为,都是侵害死者延续肖像法益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死者的身体利益。身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在主体死亡后,身体变成了尸体,为延续法益的客体。侵害死者的遗体、遗骨,非法利用遗体、遗骨,就是对延续身体法益的侵害,往往造成死者亲属极大的精神伤害,并且有违公序良俗,应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死者的隐私利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悉的个人秘密。法律保护这种隐私利益。当公民死亡后,这种隐私利益继承存在,法律以延续隐私法益予以延伸保护。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均为侵权,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5、死者的姓名利益。公民死亡后,其姓名权转变为延续姓名法益,得为延伸保护,禁止非法侵害。  
6、死者的荣誉利益。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经取得,终生享有。公民死亡后,其荣誉利益继续存续,法律予以延伸保护。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导致患者死亡,护士违背什么法律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护士泄露了患者隐私,导致患者死亡,护士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哪些规定,人格权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院死者名誉权受到保护吗?
最高院死者名誉权也是会受到保护的;名誉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也是要受到保护的,只要一旦自己的名誉权被他人所侵犯那么就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也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权利。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著作权中的死者权利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中的死者权利保护期限是五十年,等过了这个时效,其它人就可以无偿使用作品,但是署名权一直是死者的,没有时效限制。著作权可以细分为很多具体的权利,比如发表、出版、署名及许可等权利。我国对著作权保护有专门的法律制度。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统民法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死亡后权利能力丧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已无法适应心理活动实践的发展。现代的民法理论在处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已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即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民事权利和取得民事权利的唯一前提,有关这点可以从《继承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中看出,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和继承法中已成为惯例。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胎儿其利益为问题时,视为已出生”的法律格言,又如作者死后的著作权问题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在作者死后几十年,我国规定50年仍依法享有著作权,可见以公民死亡为由来否定死者的名誉权在法律上依据是不足的。对属于人身权的名誉权不论是死者,还是活人,都可以通过法律认可和保护,对此,国外已有立法规定:如德国及一些国家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可由继承人维持十年。目前在我国民事审判业务中已确立了死者的名誉权予以法律保护的观点,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诉B、《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就是我国保护死者名誉权的首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护死亡人名誉权的司法解释就是根据该案的情况而作出的。其后,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进一步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著作权法》《今晚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4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导致病人死亡,护士违法犯法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兄弟姐妹自然死亡,是否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
[律师回复] 你好,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ND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名誉权不管是在世的人还是已经去世的人一般都是享有的,而且如果使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进行处理,所以,名誉权一定要好好的受护,对于死者的家属也要保护好自己亲属的权利。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车祸死者法院判给死者的死者钱能要吗
[律师回复]
1、“死者家属还想多要钱”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
2、是否判刑要看具体案情,包括交警认定责任书内容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如果车祸中死者死亡后法院给了死者的钱, 但是死者家属还想给死者
[律师回复]
1、“死者家属还想多要钱”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
2、是否判刑要看具体案情,包括交警认定责任书内容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人身侵权 > 死者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