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离婚之前是否有必要签署离婚协议的问题,这取决于离婚的具体形式。
如果在离婚之前,夫妇双方能够在关于离婚事宜上达成共识,选择协议离婚途径的,建议双方共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这份离婚协议需要明确阐述双方是否真诚地愿意离婚,同时还需要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负债承担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以此作为协议离婚的基础前提条件。
在签订了符合要求的离婚协议后,经过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并且领取到正式的离婚证书以后,那么这个具备效力的离婚协议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但是相反,如果夫妇无法就离婚议题形成统一意见,转而选择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离婚问题的,则不需要签署离婚协议。
他们只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离婚起诉状,然后让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进行公正裁决。
如果能证明夫妇二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法挽回,那么人民法院将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对于协议离婚而言,若夫妇双方未能共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