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乎职务侵占罪量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了在区分共犯及主犯时的评判准则,具体如下:如果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通过串通联合行动,并利用其现任或曾任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共同将该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便应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反之,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最终的罪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