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税务机关实施的征税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款项的征收以及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和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相关单位所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还包括这些单位所实施的代征活动;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出的强制其提供纳税抵押行为的书面通知;
(三)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1.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冻结纳税人在该机构的存款;
2.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处理;
(四)税务机关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导致纳税人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
1.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从当事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六)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分为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并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拒绝依法办理或回复的行为,具体包括:
1.拒绝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拒绝抵扣税款;
3.拒绝退还税款;
4.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拒绝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拒绝将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拒绝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实施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