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出售后所引发的纷争。
(2)选择以调解作为处理手段来化解消费中因购买房屋产生的纠纷。
调解是指在无法通过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协调解决纠纷之时,由购房纠纷的交易双方其中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主导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的商品房销售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互相理解并达成共识,从而使得购房纠纷能够得以迅速妥善地解决。
(3)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购房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
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行政规章、规定等,其裁决结果对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过程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之外,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便立即具备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存在当事人可以向上诉的情况。
若要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事先签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倘若双方中有任意一方不愿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则此种方式便无法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