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一方当事人坚决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名,这并不妨碍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在此种情形下,交通警察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相关详细信息明确记载于该文书中,然后依法将其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