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讨论的系初次审判且尚未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话,此时,辩护律师仍可依法进入羁押场所进行会见。
然而,若收到的为二次审判的刑事判决书,鉴于二审审判具有最终裁决效力,一旦送达即刻生效。因此,在二审判决书送达后,二审审判程序便告结束,辩护律师将无法再次前往羁押场所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