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银行在与相关方签署合同之后,依照约定已经按时完成了贷款的发放工作。
然而,当债权人在还款阶段时,没有严格遵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及金额来清偿所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此时,银行便有充足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将仍然拖欠的借款本息直接从开发商的资金账户中扣除。
进一步说,鉴于开发商已遵循契约精神,如期承担了自己应尽的担保责任,因此他们也已有足够依据,依法向借款人要求追偿之前所履行的保证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