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普遍性程序过程中,首先需要在开庭审批日期的三天之前向相关方(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包括在内)进行正式通知。
接着,在开始主持审判之前,书记员将负责查明此时此刻在场的各方人员(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均已到场,同时,他还会对法庭纪律进行公开声明并加以明确告知。
接下来的步骤便是进入法庭的调查环节、展开法庭辩论、听取相关方的陈述、进行法庭调解等一系列工作。
在所有这些环节结束之后,法庭将会暂时休庭,以便法官们能够进行深入的讨论与评议,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