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宣布日期与实际收押日期可能并不完全吻合。
有时,收押时间会早于或迟于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
举例而言,如果一名普通公民因涉嫌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在拘留期间经调查发现其行为还涉嫌触犯刑法,此时便需要对该公民进行刑事立案并公布刑事拘留决定书,并且这个宣布的时间点往往会晚于他/她被收押的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