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购买预售商品房但尚未全额支付房款的购房者来说,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开发商的许可,才能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合同;
如果购房者已经全额支付了预售商品房的总价款,那么他/她便有权和新的购房者签订转让合同,同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作出通知;
转让合同的双方在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共同前去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为了防止期房过度投机行为,并未对再转让行为实施直接备案制度,而是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这往往导致期房再次购买者面临更大的合同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