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法律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设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但并没有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也没有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其量刑起点应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确定。
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非法拘禁的人数、拘禁的具体时长、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需额外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