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延期交房”指的是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成熟并可供使用的期限之内,未能按照条款要求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交付予购房者入住的现象。
延期交房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延期交付。
此类延期交付是由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许可手续处理缓慢、天然气管道设施完善迟缓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房屋交付时间超出预定范围。
这种类型的延期交付属于交房时间的顺延,购房者需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等待即可顺利接收房屋。
其次,第二种情况是非正常的延期交付。
这类延期交付主要源于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相关政府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行为且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等原因,从而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期或短期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了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