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指控方有权向侦查机构了解提出起诉缘由;
(2)被指控者拥有自行进行辩护的权力;
(3)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和具备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这些人士在接受询问时,有权利要求其合法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在场陪同;
(4)当怀疑侦查人员侵犯了自己的司法权益并对个人人格尊严造成侵害时,有权对此提出控告;
(5)被指控者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贯彻执行法律公正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