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职工的工资收入超出了本地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时,那么该职工将以本地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2)如果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同行业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么该职工则需要按照本地同行业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社保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3)对于那些工资收入位于本地同行业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至百分之六十之间的职工,他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如实申报。
若职工的工资收入无法准确确定,那么他们的社保缴纳基数将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同行业上一个财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布的数据来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