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所明示,民间借贷中的以房屋产权作为抵偿贷款的方式,是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普通民众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加以禁止或限制。
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依照合约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共识,约定以特定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和违约时的违约成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这一基础之上。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对于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在完成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会正式生效。
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可以选择不转移抵押物的实际占有权,而是将其直接抵押给债权人。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殊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从该抵押物中获得清偿。
在此类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方被称为抵押人,债权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而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则被视为抵押财产的提供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