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其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7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调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将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