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文将探讨经办人为代表的公务人员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其所负有的法律职责以及如何分担相关责任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若经办人通过故意或者存在严重疏忽过失的方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应当为该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分配,我们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而非简单地做出一刀切式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