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及时退还”之涵义我们认为,“及时退还”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受贿意图,客观上则展现出迅速地予以退还或交付至相关部门的行为特征。
由此可见,此类情况下并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无法被归类于犯罪性质的范畴之内。
但是,若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严谨判断之后,可能会被判定为在法定刑罚之下判以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