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在其所有的不动产物件或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等他项权利。
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均应遵循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之原则。
同时,用益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以及维护生态环境之义务。
在此前提下,所有权人无权干涉用益物权人正当行使其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