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强奸罪的具体情节时,主要依据的证据主要包括受害者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经过阐述,现场监控录像以及受害者身上残留的各种液体物质等多种多样的类型。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据种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实物证据,第二是用书面文字表达出来的证据,第三是证人的口头陈述,第四是受害者本人的陈述,第五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对于整个事件的详细供述及其自我辩解,第六是鉴定部门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第七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最后一个就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