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行政拘留期间的体检程序:
需测量血压、检测体温以及心电图等重要指标;
此外,还涉及对既往病史及外伤情况的了解。
其次,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被拘留者而言,他们在拘留过程中所接受的体检环节更加完备:
包括各项基本生命体征如血压与体温的测量、胸部透视、血液常规检查、腹部超声波检查、心电图检查以及既往病史和外伤情况的调查。
在拘留所接收被拘留者时,必须由专业医生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并填写相应的入所健康检查表格。
若发现被拘留者存在身体损伤或其他异常状况,拘留决定机构应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则需要对此类伤情或异常情况进行详尽记录,同时要求送拘人员和被拘留者共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
(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