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理确认:
首先,对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以投保单为准。
但是,如果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保险人的充分解释和投保人的明确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则应视为投保人已接受的修改,此时应以投保人所签署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次,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导;
再者,如果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了不同的日期,那么将以日期最晚的那份为最终依据;
最后,保险凭证既有手工填写的部分,又有电子打印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手工填写部分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