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着难以预料、事先防范以及完全克服的特异状况时,导致物业办理延期交付的情况下,是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必要条件。
如此类情形,若一方对于已然发生的真实事态未有充分的预判且无法规避,同时亦未能凭借其主观能动性来突破此类困局,然而确实已竭尽全力以行使维护另一方权益的职责,并且还能进一步提供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验证,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境,酌情免除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换言之,在这类情况下,可能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