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如若出现了任何一方藏匿、转移、变卖、损坏、肆意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蓄意伪造共同债务以图谋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等严重影响和损害到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可依据法律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分割共享的财产。
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破裂之际,某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是过度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是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针对这些情况,如果在离婚时已经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必要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应得的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分配权。
然而,即使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任存在以上所述的行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