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要没有牵扯到银行贷款方面的高利转贷行为,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所谓的“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广泛吸纳公众储蓄之后,以再贷方式提供给各个企业单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转贷”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严格界定为金融机构范围之内,否则将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这种“转贷”业务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