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系由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构成。
其中,中央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而在地方层面上,各省级行政区也都设有与之相应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地方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