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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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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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垄断竞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
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其特征是:

(1)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4)众多小的购买者。

寡头垄断是指

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

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

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对于寡头在市场中的行为,已有不少的理论和模型,但与其他三种市场理论相比,寡头理论要复杂得多,具体表现为:

①种类多。有少数纯质寡头垄断,双头纯粹寡头垄断,双头异质寡头垄断,等等。

②行为多样。寡头相互依存,可能是相互猜测的独立行为,也可能是各种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勾结和协作。

③竞争方式不同,可能是价格竞争也可能是非价格竞争。

具有古诺模型、斯威齐模型和卡特尔这三种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其中,古诺模型和斯威齐模型是假定各家寡头并不相互勾结,而卡特尔属于有正式勾结的寡头模型。

市场特征

相互依存是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特征。由于厂商数目少而且占据市场份额大,不管怎样,一个厂商的行为都会影响对手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所以,每个寡头在决 定自己的策略和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对手对自己这一策略和政策的态度和反应。作为厂商的寡头垄断者是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的特点,但是他们的行为又 互相影响、互相依存。这样,寡头厂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成共谋或协作,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签订协议,可以暗中默契。

寡头垄断市场形态的出现主要归因于两点:

一是缘于市场竞争的垄断,即企业通过自身的竞争优势所获取的市场垄断,比如微软对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

二是缘于政府法定的行政垄断,即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行业中的某个企业以垄断权力,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管制,以改 善效率。这种市场形态主要出现在一些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当中,比如供水、管道煤气等。

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垄断竞争是经济学中比较典型的市场形式之一。

进行垄断性竞争的企业在短期是零利润或低额利润,而在长期则是暴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垄断性竞争虽然一直是微观经济学中研究市场与竞争的话题,但是越来越被宏观经济学家所运用,特别是在1970年代以后注重微观基础的建模风潮下。

与企业竞争的差别

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制度的差异性

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市场上都是有一定的分量,垄断竞争商品的不同性市场上就也有有一定的地位,唯一区别也是因内外因素而产生决定。这些在新的经济时代中也表现得尤为重要因此,同时寡头垄断者的竞争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实践中的企业来说,这种不确定性使其决策的难度相应提高。还需了解更多详细知识请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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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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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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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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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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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上面就是围绕 不正当竞争 限制竞争 垄断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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