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定文书,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即便最终决定放弃购买,损失的也仅仅是部分定金而已。
然而,要使认购书真正发挥其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总而言之,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