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案件侦查期最长可达九个月内。
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为两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若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则需由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而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方能再次延长两个月。
3.检察机关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