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若买卖双方未签署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则无法立即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
在此类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方提交诸多必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明确购房信息的购房合同、完整且真实的购房发票副本、税务部门所出具的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全面详实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以及买卖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