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类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人的情况:
第一,那些在企业宣布破产后仍未设定财产抵押的债权;
第二,即使债权附有所属资产作为抵押,但债权人自愿放弃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第三,尽管债权设有财产抵押,但由于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导致该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