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农村宅基地所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首先,农户家庭必须没有宅基地;
其次,如果农户家庭中除了父母身边保留一名子女之外,其余的成年子女确实因为居住需求而需要另行建立新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实在过于狭窄无法达成这一要求;
第三,回到乡村本地落户的离世之人、退休人员、离职员工、退役军人以及回归家乡定居的海外华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等,如需住房而无宅基地者;
最后,若原有宅基地对村庄或城镇建设规划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回收却无宅基地可供使用的情况。
关于农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符合上述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所属集体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全体会议的深入讨论与表决,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严格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以下是几种不得安排宅基地的情形:
首先,已经出售、租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行为;
其次,一个家庭中有一个儿子(女儿)拥有一处以上(包括一处)宅基地的情况;
第三,户口已经迁移离开当地并不再居住于此的居民;
第四,年龄尚未达到18岁,同时也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人;
第五,虽然在农村地区居住但户口并未迁入当地的居民;
第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建造房屋及安排宅基地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