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有意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则需双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书、户籍簿、结婚证以及产权变更审批表等资料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在此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变更,因此只需缴纳相关行政费用,而无需支付税费;
而在离婚之后,原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若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同样需要双方携带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书、户籍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产权变更审批表等资料前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的产权变更,由于所涉房产已被认定为共有财产,故同样只需缴纳相关行政费用,无需支付税费。
此外,在抵押期间内,若抵押人欲出售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了必须提供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之外,还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以及他项权利证书等额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