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拐卖妇女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判处犯案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存在特殊情况,则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财产;
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的罪犯,将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全球性的犯罪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等手段来控制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此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其中,身体自由权是指个人的身体行动不受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利;
而人格尊严权,则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紧密相连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利。
三、从客观角度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表现形式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他/她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四、从主观层面上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其主观意图必须是为了出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