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银行卡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所用,通常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是否知情并非仅由自我陈述所决定;
实际判定时需结合客观事实,如是否获得利益、借出卡片的数量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实践经验表明,绝大多数此类情况都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
当您将银行卡出借给朋友后,朋友却利用该卡从事诈骗活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您在主观上并不知晓朋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仍需为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若您明知对方将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而仍然借予,则有可能成为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者。
需要注意的是,将银行卡借与他人并用于犯罪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等相关罪名。
个人在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应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同时,银行卡及其账户仅可供发卡行认可的持卡人使用,严禁出租或出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