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是否能够全额退回购房款项,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分析:
首先,如购买的全款房产未能达到法定标准,例如由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而无法顺利完成交接手续;
在完成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又或者是在完成交付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起居的质量问题;
甚至是在签署购房协议之后,开发商未经许可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退房申请。
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据此要求退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购房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后悔情绪,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成功退款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
因为在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之后,就意味着实际购房合同已经得到了全面履行。
即便尚未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但是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在事实上形成并生效。
因此,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退款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